|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房屋附属建筑物由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棚或储物室、游泳池、球场、喷泉、池塘等。对存放于附属建筑物内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购置价、市价或建造价格自行确定,并载于保险单中。
三、赔偿处理
(一)对于本附加险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采用下列方式赔偿:
1.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实物赔偿,本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3.实际修复,本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1.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