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附加房屋出租人责任保险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附加房屋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家庭财产发生下列事故,造成包括承租人及其家庭人员在内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漏电;

    (三)煤气泄漏;

    (四)结构破坏或者倒塌;

    (五)意外事故倒塌、脱落、坠落、爆裂。

    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是指与承租人共同生活在出租房屋内的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及其子女。

    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内的上述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累计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上述限额的10%。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

    (二)被保险人或承租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

    (三)保险地址的房屋用作从事仓储、生产或者经营性活动的场所;

    (四)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该房屋属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三)核爆炸、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台风、暴雨、洪水、闪电、雷击、地震、火山爆发、海啸、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等自然灾害;

    (五)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承租人拒捕、自杀、斗殴;

    (七)承租人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

    (八)被保险人或承租人未按规范改动管道、房屋结构或私自改动不允许改动的管道、房屋结构;

    (九)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的倒塌;

    (十)非被保险人提供的设施发生意外事故;

    (十一)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在内的一切污染。

    第五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包括被保险人租借、代管、管理或控制的财产;

    (二)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三)本保险合同中未载明的家庭财产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四)任何间接损失赔偿责任或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七)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八)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六条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承租人及其家庭人员或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被保险人因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正本、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事故原因证明、经保险人认可的和解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负责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不得自行对受害第三者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