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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损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保险金额

    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险关于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各项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中对应的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赔偿责任:

    (一)保险财产因外来人员人无明显盗窃痕迹,保险财产因他人在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居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不属于主险保险单保险财产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手提电话、便携式电脑所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获得相应书面证明,同时在事故发生两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本公司在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三)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应当退还给保险人,本公司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四)附加盗抢险免赔额为贰百元。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