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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物业管理责任保险附加游泳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游泳池在正常开放时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管理游泳场所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的第三者在游泳场所内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本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每次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下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费用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游泳池正常开放时间内没有合格救生员值勤;

    (二)游泳者在游泳场所内感染传染性疾病;

    (三)游泳者故意行为。

    本保险为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