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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保险人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元人民币;

    累计赔偿限额为        元人民币。

    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         元(含人身伤亡、医疗费用抚恤费)为限。

    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        元人民币。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