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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附加电梯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区域内的电梯(包括客用电梯、货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和自动扶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二条 本保险每次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对于同一部电梯,每次保险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无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本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部电梯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电梯维修保养人员、安全检测人员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二)发生火警时,使用非消防用电梯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三)电梯乘坐人数或装载货物重量超过该电梯最大负荷量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四)未取得有效的电梯准用证、非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法企业生产、安装、维修的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导致的损失;

    (五)电梯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根据电梯使用说明应该配备电梯司机的电梯未配备合格的电梯司机所发生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发现有妨碍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故障后,仍使电梯带故障运行所导致的损失。

    本保险为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