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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年12月15日 |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出租的房屋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二)因暴雨、雷击、积雪而突然倒塌;
(三)因年久失修发生突然倒塌;
(四)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二、责任免除
(一)因被保险人或房屋租用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因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因出租房屋的水管破裂致使水流外溢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疏忽、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被保险人对其雇员的行为不在此列。
三、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签定合同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以费率规章为准。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做好对出租房屋的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工作。